山阳区人民政府
关于公布区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
各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,各有关单位:
为持续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深入开展“减证便民”行动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经研究,决定取消区直部门各类证明事项5项,保留17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凡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,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;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,不得要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。
二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,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、信息比对、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、查询,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。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、认真调查,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。
三、对因群众在山阳区以外地区办事而需我区出具证明事项的,区直各部门,各有关单位要按照“方便群众、酌情合理、实事求是、做好服务”的原则,继续开具相关证明,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。
四、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,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并进行必要性、合理性、合法性审查论证,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。未经批准,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、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。
附件:1.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
2.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
2022年4月6日
附件1
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
序号  | 
          证明名称  | 
          实施主体  | 
          证明开具单位  | 
          证明用途  | 
         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| 
         
1  | 
          资信证明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卫健委  | 
          银行  | 
          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 | 
          无需提供  | 
         
2  | 
          灵活就业证明  | 
          山阳区人社局  | 
          灵活就业人员所属村(居)委会  | 
          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| 
          登记就业、失业信息时进行网上备案  | 
         
3  | 
          随迁子女借读证明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教育局  | 
          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 | 
          借读  | 
          无需提供  | 
         
4  | 
       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教育局  | 
          公安部门  | 
          办理办学许可证  | 
          个人承诺制  | 
         
5  | 
          房屋质量认定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教育局  | 
          房屋质量鉴定部门  | 
          办理办学许可证  | 
          部门核查  | 
         
 
附件2
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
序号  | 
          证明名称  | 
          设定依据  | 
          实施主体  | 
          证明开具单位  | 
          证明用途  | 
          备注  | 
         
1  | 
        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| 
          《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》第五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 | 
          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社区  | 
         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(设立)  | 
          |
2  | 
          经营人员培训证明  | 
          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七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农业农村局  | 
          政府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  | 
         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  | 
          |
3  | 
          清税证明  | 
          《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【6】第七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 | 
          山阳区税务局  | 
          证明企业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 | 
          |
4  | 
          注销公告  | 
          《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》【6】第八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市场监管局  | 
          全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报纸  | 
          公告企业注销  | 
          |
5  | 
        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和使用证明  | 
          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卫健委  | 
          房管部门  | 
      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| 
          |
6  | 
          亲属关系证明  | 
          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暂行办法的通知》(豫政〔2003〕54号)第二十三条;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2〕11号)第七十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人社局  | 
          工商职工或已故职工所在单位、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| 
          1.劳动能力鉴定2.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| 
          户口本等有效证件能证明的,无需提供  | 
         
7  | 
        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| 
          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2〕11号)第七十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人社局  | 
          乡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  | 
        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 | 
          |
8  | 
          验资报告  | 
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一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教育局  | 
          会计师事务所  | 
          办理办学许可  | 
          |
9  | 
          消防认定  | 
          《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》第十一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教育局  | 
          住建部门  | 
          办理办学许可  | 
          |
10  | 
          经济状况证明  | 
          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》(司法部令2012年124号)第九条;《河南省法律援助条例》第十八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司法局  | 
          申请人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的村(居)委会或有关单位  | 
          申请法律援助  | 
          已有相关贫困证明的无需提供  | 
         
11  | 
          “三清”证明  | 
          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》(司法部令2016年第134号)第二十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司法局  | 
          律师事务所  | 
          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初审  | 
          “三清”是指与原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、档案、财务等交接手续  | 
         
12  | 
      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、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登记、开办资金变更登记、住所变更登记(凭租赁协议办理)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登记、住所变更登记(凭产权证办理)、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| 
          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》第十三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民政局  | 
          教育、卫生、文体、民宗、民政等部门  | 
        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| 
          |
13  | 
        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、名称变更登记、住所变更登记(凭租赁协议办理)、住所变更登记(凭产权证办理)、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、业务范围变更登记、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、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| 
          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民政局  | 
          教育、卫生、文体、民宗、民政等部门  | 
          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| 
          |
14  | 
          收养人情况证明  | 
      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法律法规第五章;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(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)第五条;民政部《收养评估办法(试行)》(民发〔2020〕)第四章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民政局  | 
        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(居)委会、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、 公安机关 、银行  | 
          办理收养登记  | 
          |
15  | 
          送养人情况证明  | 
          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(民政部令1999年第14号)第六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民政局  | 
        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(居)委会、法院、公安机关、计生部门、公证处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| 
          办理收养登记  | 
          |
16  | 
         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| 
          《焦作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(试行)》第二十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民政局  | 
          涉及的相关单位  | 
          办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 | 
          |
17  | 
         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| 
          《焦作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》(焦民〔2020〕7号)第十三条  | 
          山阳区民政局  | 
          涉及的相关单位  | 
          办理临时救助  | 
          
相关文件:《山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》的政策解读